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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装好后补缴双倍费用,业主反悔起诉退款被法院驳回

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26-07-20

前期未出资,后期想用?双倍补缴有约在先

老旧小区加装电梯,是近年来不少城市推进的民生工程。然而,围绕费用分摊与后续加入者的缴费标准,业主之间时有争议。近日,广州一起因电梯加装费用引发的纠纷案件引发关注——一位全程未参与筹备、也未出资的业主,在电梯建成后才申请开通使用权,按约定补缴了双倍费用,事后却以"不合理"为由要求退还一半,遭到其他业主拒绝后诉至法院。

老旧小区加装电梯

事件回顾:双倍缴费规则早有约定

据悉,该楼栋在启动电梯加装工程之初,由前期主动牵头筹备、出资出力的全体业主共同协商,形成了一份《电梯使用管理规定》。该规定明确:凡是工程启动后才申请加入、开通电梯使用权的业主,须按照原始加装费用的双倍标准补缴相关费用。

这一规则的本质,是对前期业主投入的时间、精力和资金风险的一种补偿性安排——毕竟,从方案酝酿、意见征集、资金筹措到施工协调,前期业主承担了大量工作与不确定性。若后期加入者只需按原价补缴,对前期业主而言显然有失公允。

居住在4楼的陈阿姨(化名)在电梯筹备及建设的全过程中均未参与,也未出资。电梯建成后,因个人出行需求,她主动申请补缴双倍加装费用并开通了电梯使用权。

纠纷升级:缴费后反悔,起诉要求退还1.8万元

她认为多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并不合理,遂要求其他业主退还1.8万元。其他业主以双方已有约定为由拒绝退款,陈阿姨随即将此事诉至法院。

法院判决:自治约定合法有效,反悔有违诚信原则

法院经审理查明,小区加装电梯的资金分摊方案属于楼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。本案中,全体前期出资业主共同制定的《电梯使用管理规定》,已明确后期加入业主的缴费标准,该自治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对全体出资业主及后续申请使用电梯的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
法院同时指出,陈阿姨是在充分知晓缴费规则的前提下,自愿申请补缴双倍费用并实际使用了电梯。足额缴费、享受服务之后,又单方面反悔主张退款,这一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。据此,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陈阿姨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启示:业主自治约定受法律保护,契约精神不可缺

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厘清一笔费用的归属,更在于明确了几个关键的法律要点:

一是业主自治权的边界与效力。 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,由业主共同决定。本案中,前期业主经协商形成的缴费规则,属于业主自治范畴,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即具有法律效力,对后续加入者同样具有约束力。

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。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"帝王条款",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诚实、恪守承诺。陈阿姨自愿认可规则、履行义务在先,主张权利反悔在后,其行为与诚信原则相悖,难以获得法律支持。

三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中的利益平衡问题。 加装电梯涉及高低楼层业主的不同利益诉求,前期出资业主承担了更多成本与风险。通过合理的自治约定对后期加入者设置一定条件,既是对前期投入的认可,也有助于维护业主之间的公平关系。法院对此类约定的效力予以确认,有利于引导业主通过协商自治的方式化解矛盾,而非事后反悔、诉讼缠身。

温馨提示: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,建议在工程启动前充分协商、明确规则并以书面形式固定约定,以减少后续纠纷。一旦自愿接受规则并实际履行,再行反悔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。来源:现场TV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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